朱婉琪 律師
Lawyer Theresa Chu
現任:
美國醫生反對強制摘取器官組織 亞洲區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自由通訊傳播協會副理事長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監事
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發言人
美國紐約州律師
大紀元專欄撰稿人
曾任:
富達投資(Fidelity, Taiwan Limited) 副總經理
國際紐約人壽股份有限公司(New York Life) 法務協理
保德信元富投信股份有限公司 (Prudential Financial)法務協理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BNP Baribas)法務協理
學歷(Education):
美國長春藤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LL. M. (Master of Law), The 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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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LL. M. (Master of Law), Graduate School
of Law,
Soochow University,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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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 法學士
LL. B. (Bachelor of Law), Law Department,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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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境外器官移植之立法建議
摘要
朱婉琪律師
我國立法院於2012年12月11日跨黨派無異議通過臨時提案: 我國對於因政治、宗教信仰或其他信念而遭中國政府關押在勞教所、監獄、拘留所之良心犯應予以關注,並應制定相關法令予以救援及協助。該提案說明中清楚引述前聯合國反酷刑特別專員Manfred Nowak教授所提交之酷刑問題報告(2007到2009年)提到中國活摘、販賣死刑犯及良心犯器官販賣牟利之惡行;美國國務院2011年度人權報告及美國國會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CECC)的2012年度報告,亦先後指稱中國發生強摘死刑犯及法輪功學員器官做為移植之用。又,美國國會及歐洲議會於2012年就中國發生強摘死刑犯及法輪功學員等良心犯活體器官牟利之重大人權議題亦先後召開公聽會,多位知名法律專家及醫學專家出席作證。
查上述中國大陸強摘人體器官用以牟利之行徑,不僅違反醫學倫理,並且違反國際社會普遍禁止之器官買賣、器官仲介,以及國際刑事法中之反人類罪規定,因此引起國際廣泛關注;醫學界及法律界就「限制境外器官移植旅遊」在國際間逐步形成共識,就境外器官移植是否應建立國際統一規範展開立法討論。
根據我國衛生署所提供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移植術後追蹤系統中關於國人赴境外接受移植的統計,自2000年到2011年間我國赴中國大陸進行器官移植之人次為最多,竟達百分之八十八,而我國對於國人前往世界衛生組織(WHO)及世界移植醫學會(TTS)詬病為器官來源不明國之中國大陸做器官移植,卻明顯缺乏告知中國大陸醫院所使用的器官來源極有可能是來自未經同意的死刑犯或良心犯之器官。此外,在立法方面,我國雖有禁止醫師轉介或仲介國人赴境外作移植之行政命令,但執行效果不彰,於國際上禁止境外器官移植旅遊之立法趨勢,亦未提出任何具體因應及立法建議。
本文將就加拿大、以色列、馬來西亞等國之相關立法(或立法建議)來逐一審視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其他國內相關規定,並提出對我國之相關立法建議,以確保我國民眾免成為活摘器官惡行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