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0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2013218

人權為普世價值,亦為我國立國之核心價值,超越國界、性別、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及團體,故我國對於捍衛兩岸三地人民之基本人權及促進中國民主、自由及法治之發展有無可旁貸之責任。

國際特赦組織多年來將未違反國際所認定之罪行,卻因政治、宗教及信念不同,而遭中國政府拘禁之民運人士、維權律師、法輪功學員、圖博(西藏)人民、新聞工作者等人士認定為良心犯,並展開全球救援。該組織所稱之良心犯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關於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之保護對象為國際人權實踐中不爭之事實。

我國於20095月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同時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該施行法並於1210日國際人權日生效。依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對於良心犯權利保護之規定,對我國應具國內法效力,我國自應遵守及重視。

爰此,我國立法院於20121211日跨黨派無異議通過臨時提案:我國對於上述因政治、宗教信仰或其他信念而遭中國政府關押在勞教所、監獄、拘留所之良心犯應予以關注,並應制定相關法令予以救援及協助。該提案說明中清楚指出,中國所關押的良心犯中,以法輪功學員及圖博(西藏)人民所受之人權迫害最為嚴重,並引述前聯合國反酷刑特別專員Manfred Nowak教授所提交之人權報告(20072009),提到中國活摘、販賣良心犯器官的惡行;美國國務院2011年度人權報告及美國國會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CECC)2012年度報告,亦先後指稱中國發生強摘死刑犯及良心犯器官做為移植之用,實為駭人聽聞之暴行。

又查,國際關注中國政府涉及活摘器官暴行與日俱增,美國國會及歐洲議會於2012年就中國發生強摘死刑犯及良心犯活體器官牟利之重大人權議題先後召開聽證會,多位知名法律專家及醫學專家出席作證。

鑒此,本會針對此國際關注之重大人權事件,為以下聲明:
一、  呼籲中國政府遵守中國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立刻釋放因政治、宗教信仰或其他信念而遭中國政府關押在勞教所、監獄、拘留所及看守所的所有良心犯。
二、  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要求中國政府針對是否確實有強摘死刑犯及良心犯器官用以牟利之暴行進行全面性的透明調,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   呼籲各國政府及國會,包括中華民國政府及國會,應立即立法或修法,禁止仲介病人至器官來源資訊未公開透明、國際輿論明確指出有違反人權或違背醫學倫理情事之國家或地區接受器官移植,並制訂相關罰則,以確保各國民眾免成為活摘器官惡行的幫兇。



新聞轉載來源:台北律師公會  http://www.tba.org.tw/news_detail.asp?id=738


關注中國發生活摘器官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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