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婉琪 律師 (台灣)
Lawyer Theresa Chu, LL.M.
簡歷:
美國紐約州律師、現任美國醫生反對強制摘取器官組織亞洲區法律顧問、中華民國自由通訊傳播協會理事、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監事、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發言人。
講者摘要
對台灣境外器官移植之立法建議
朱婉琪 律師 (台灣)
在”對台灣境外器官移植之立法建議”中首先敘明境外器官移植旅遊為國際重要人權議題之一,將國際公認為此議題圭臬的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及世衛組織的指導原則,以及歷年來世界醫學會的相關決議和聲明、移植學會醫學倫理政策及標準一一扼要闡明,用以研析境外器官移植旅遊當前的國際立法趨勢,並逐一介紹合乎此一國際立法趨勢的以色列、日本、韓國、新加坡、德國、美國及加拿大的相關立法及修法建議。
此外,指陳與境外器官移植旅遊息息相關也是聯合國及歐美各國近來嚴重關注的中國大陸發生強摘死刑犯及法輪功學員等良心犯的反人類罪行問題,並對照國際立法檢討我國現行法規對於境外移植旅遊之規範不足、執行不力、罰則過輕以及利用死刑犯器官的規定尚存等種種缺失,提出8項具體立法及修法建議,其中包括
1.建立跨國界的司法管轄;
2.修改《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 器官買賣的簡陋規定,加入禁止仲介及轉介條款;
3.修改《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第一項關於器官買賣之行政罰,增修罰金及徒刑規定;
4.增修《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政府不補貼、補償任何涉及器官買賣及器官非法取得的境外器官移植,亦不給予任何健保給付。並應明令私人保險公司對於國人前往器官來源不明,或器官買賣、器官非法取得著稱之國家所做的境外器官移植不予給付;
5.完善並修改《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 條禁止招攬器官買賣的規定;
6.建議與移植學會(TTS)採取相同立場,取消我國接受死刑犯捐贈器官之規定;
7.在相關修法完成前,為防止我國人成為強摘器官幫兇並阻絕器官移植旅遊及器官買賣,應要求我國人在境外為器官移植後返國申請健保給付時應先為術後登錄。 (術前登錄為必須條件)以及
8.主管機關應在相關立法或修法完成前及完成後,對我們國民眾加強宣導,避免前往中國大陸、菲律賓、印度等器官買賣及非法器官取得盛行之國家做器官移植,俾使相關法令合乎國際人權及醫學倫理標準,確保我國民眾免做國際反人類罪幫兇。